核醫學科建設相關標準簡介(九)《核醫學放射防護要求》 GBZ 120—2020
目前涉及到核醫學科建設標準主要有三個歸口部門,分別為住建部、衛健委和環保部,發布的標準主要為:
住房和城鄉建設部:《綜合醫院建設標準》 建標110-2021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:《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》 GB 51039-2014 衛生健康委員會:《核醫學放射防護要求》 GBZ 120—2020 生態環境部:《核醫學輻射防護與安全要求》 HJ 1188—2021

12、放射性核素敷貼治療放射防護要求
12.1、放射性核素敷貼治療器的放射防護要求
放射性核素應選用半衰期較長、β射線能量較高,不伴生伽馬輻射或僅伴生低能伽馬輻射的放射性核素,例如Sr-90、Y-90和P-32敷貼器。 眼科用敷貼器可根據病變需要做成不同形狀(如圓形、船形、半圓形)或開有上述不同形狀的窗的防護套來適應治療不同角膜、結膜病變的需要。 廢棄商品敷貼器應按放射性廢源管理,自制敷貼器可根據核素的性質按放射性廢物管理。
12.2、自制P-32敷貼器的特殊防護要求
P-32敷貼器的制作單位應配備活度計及β污染檢查儀,并具有制作P-32敷貼器的專用工具。(制作應配備的檢測設備) P-32敷貼器的制作間,其墻壁、地面及工作臺面應鋪易去除污染的鋪料。(制作間裝修材料的選擇要求) P-32敷貼器制作時應在通風櫥內操作,制作者應戴乳膠手套。 自制P-32敷貼器應保證不直接接觸患者皮膚。 實施治療時,應由醫護人員操作,在不接觸患者或受檢者皮膚的一面用不小于3mm厚的橡皮覆蓋屏蔽。
12.3、敷貼器貯源箱的放射防護要求
貯源箱的外表面應標有放射性核素名稱、最大容許裝載放射性活度和牢固、醒目的電離輻射標志(見GB 2894)。 貯源箱的屏蔽層結構應分內外兩層。內層為鋁或有機玻璃等低原子序數材料,其厚度應大于β輻射在相應材料中的最大射程。外層為適當厚度的鉛、鑄鐵等重金屬材料,并具有防火、防盜的性能。(貯源箱的結構要求,并且需要防火和防盜) 距離貯源箱表面5cm和100cm處因泄漏輻射所致的周圍劑量當量率分別不應超過10μSv/h和1μSv/h。(貯源箱的表面和1米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的要求)
12.4、敷貼治療設施的放射防護要求
敷貼治療應設置專用治療室,該治療室應與診斷室、登記值班室和候診室分開設置。治療室內使用面積應滿足治療要求。 治療室內高1.5m以下的墻面應有易去污的保護涂層。地面,尤其在治療患者位置,應鋪有可更換的質地較軟又容易去污染的鋪料。(治療室的墻面裝飾材料要求,尤其地面裝飾材料的要求) 治療室內患者座位之間應保持1.2m的距離或設置適當材料與厚度的防護屏蔽。(患者座位之間的距離要求或者需要進行屏蔽) 治療室內應制定敷貼治療操作規程及衛生管理制度,并配有β污染檢查儀等檢測儀器。
12.5、敷貼治療中的放射防護要求
每次治療前,先收回患者的治療卡,再給予實施敷貼治療。治療完畢,先如數收回敷貼器再發給治療卡。由工作人員收回敷貼器放回貯源箱內保存。 實施敷貼治療時不應將敷貼源帶出治療室外。 實施治療時,應用不小于3mm厚的橡皮泥或橡膠板等屏蔽周圍的正常組織。對顏面部位的病變,屏蔽其周圍正常皮膚;對其他部位的病變,則在病變周圍露出正常皮膚不大于0.5cm。并在周圍已屏蔽的皮膚上覆蓋一張玻璃紙或塑料薄膜后,將敷貼器緊密貼在病變部位。 敷貼治療時,照射時間長的可用膠布等固定,請患者或陪同人員協助按壓敷貼器,照射時間短的可由治療人員親自按壓固定敷貼器,有條件者可利用特制裝置進行遠距離操作。 敷貼器應定期進行衰變校正,以調整照射時間。每次治療時應有專人使用能報警的計時器控制照射時間。治療過程中應密切觀察治療反應和病變治療情況,及時調整照射劑量,防止產生并發癥。 敷貼治療中,醫務人員應采取有效的個人防護措施,如戴有機玻璃眼鏡或面罩和盡量使用遠距離操作工具。 敷貼器使用中應避免銳器損壞源窗面。不應將敷貼器浸入水、酒精等溶劑中,使用后應存放于干燥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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